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工程”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是学院办学的重要支撑,应当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重在建设、突出特色”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类项目(重点专业、重点培育专业、特色专业)、课程类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类项目、实践教学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名师)、试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示范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创业类项目(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等。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受益面、资助经费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项目管理分为国家、省、院级。
1、重大项目指对解决当前和近期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望取得重大成果,并有较高推广和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重点项目指对解决当前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3、一般项目指根据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第五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安排。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和领导,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审核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制度;确定年度院级项目立项指标;指导推荐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第七条 教务处质量工程科负责质量工程项目具体组织和日常事务管理,主要职责是:起草项目建设规划及制度;发布各类申报通知,制订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项目评审进行资料准备工作,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检查和指导,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评价;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八条 各院系部为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按要求和规定对本单位质量工程项目做出规划,进行项目培育;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师生填写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项目申报;承担项目立项后的具体监督、管理任务,每年12月份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协助学院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职责是: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按照要求参与相关评审;立项后按项目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项目建设完成后报送总结报告或成果简介并接受验收;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材料报质量工程科。
三、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申报高一级项目应在低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经评审后推荐申报。质量工程科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发布项目建设计划,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报学院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基本程序如下:
1、质量工程科发布或转发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2、各院系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师生参与项目申报工作。
3、质量工程科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
4、质量工程科根据评审项目的数量与特点提出评审方式建议,经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分别采用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定、由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评定、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核,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陈述申报基础及建设思路并接受询问。
5、公示评审结果。
6、学院发文公布立项或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条件为:
1、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求。
2、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仅限一人,且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不含学生项目),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经历和工作经验;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学术或技术骨干。
3、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的项目不得多于两个,其作为负责人有两个以上未结项项目不得申报新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
4、质量工程项目应当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归属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每个项目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为3-8人,重大项目的人数可适当放宽。项目成员无法参与项目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补充人员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须填写《开题报告书》,一般项目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备案,重大和重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教改实践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撤消项目处理: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结项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结项验收材料(项目验收汇总表、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验收登记表及实证材料等),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项目管理与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质量工程领导小组确认。通过审核和验收的项目,学院协助予以推广和提升,对效果显著、富有独创性、具有特色的项目,学院将推荐申报各类奖项。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按撤销处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质量工程项目,在年度量化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十九条 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应严格依据项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优先遴选基础好,水平较高,能突出学院特色且已立项的院级项目进行申报。
四、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上级下拨和学校核拨。上级下拨资金按实预算;学校核拨资金包括按上级规定给予的项目建设资助经费、上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省级项目资助、校级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核拨的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或奖励经费,在立项获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核定。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支出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项目立户,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的原则与标准
1、项目分类及资助原则
质量工程涵盖项目按照审批部门等级可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省教指委级、市级和校级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重点保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经费。
涵盖项目包括专业类项目(重点专业、重点培育专业、特色专业)、课程类项目(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类项目、实践教学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学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团队、教学改革、教学名师)、试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示范专业)、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创新创业类项目(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等。
项目经费重点支持专业类项目、实践教学类项目、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团队、试点学院,次重点支持课程类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共享平台。
2、上级下拨项目经费的国家级及省部级的质量工程项目,经正式批准立项后,学院原则上按1:1进行经费配套;上级部门下拨项目经费的其它级别的质量工程,根据需要进行经费配套。
3、批准立项经费自筹的项目,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安排,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学校按照当年专项预算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咨询费;论文出版费;软件费;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
1、质量工程项目正式批准立项之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批准书到教务处质量工程科办理项目经费本;项目所有开支由质量工程科在经费本上逐项登记。
2、学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3、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项目组成员共同签字,并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财务制度。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八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成果水平和推广价值较高的优秀项目,从质量工程配套经费中支出部分经费,由教务处核定奖励方案,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通过后,以项目为单位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