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素质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评奖、扶困助学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 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比例为:品德测评占15%,学业测评占60%,文体测评占10%,能力测评占15%。
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15+学业测评得分×0.6 +文体测评得分×0.1+能力测评得分×0.15。
素质测评总分为非毕业学年的测评得分之和,其中各学年所占的比例:本科为第一学年为30%、第二学年为35%、第三学年为35%,专科每学年为50%。
各班依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学院依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测评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70%,奖励测评分占30%。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7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等。
(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三个等级评分:优秀计63分,占班级人数的20%;良好计56分,占班级人数的70%;一般计49分,占班级人数的10%。
第八条 品德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3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助理班主任、优秀宿管干部、优秀心理委员等,省级以上者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8分,院系级加6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省级以上者加12分,市级加9分,校级加7分,院系级加5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级别计分一次。
受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加5分。
所在班或支部,被评为省级、学校或学院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6分、5分、4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被评为学校或学院文明宿舍的,每人分别加5分、3分。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
无偿献血者每次加10分,参加检血但未能献血者加3分。
第九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
(二)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0分。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各学院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5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违反诚信,每项扣3分。
(四)宿舍内务差,受学校批评,宿舍每人扣5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5%,奖励测评分占15%。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
第十一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学院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
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班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0.85
第十二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2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二)在英语四级统考中,604分以上者加8分,426分以上者加6分,在英语六级统考中,426分以上者加10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三)计算机统考过一级者加6分,过二级者加8分。仅通过当年加分。
(四)学业奖励测评分的折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5
第十三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10分。
(二)每旷课1节扣2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二)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三)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四)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以上四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A级计45分,占班级人数的20%;B级计40分,占班级人数的70%;C级计35分,占班级人数的10%。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最高原始奖励×100×0.5。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二)参加体育竞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15、20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三)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四)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五)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5分仍按5分计算。
(六)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8分,院级加6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扣分表现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二)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测评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四项:
(一)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朗读技能,讲演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三笔字书写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
(二)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的能力。
(三)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四)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以上各项,A级计45分,占班级总人数的20%;B级计40分,占班级总人数的70%;C级计35分,占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奖励(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学校或各院系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其它与职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读、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省级的分别另加18分、14分、10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5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二)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20分、15分、12分,省级分别另加15分、10分、8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优秀奖另加3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8分,设区的市级刊物加5分,县和不设区的市刊物每篇加3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生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院级分别加3分、2分。被学校广播站、学校和所在院系墙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广播站、学校和院系墙报所投稿件,从第11篇开始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号或准印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累计不得超过25分。以上发表的作品如为合写,则把该文所得分值按比例拆分。
(四)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的分别另加30分、20分、15分,省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校级分别另加10分、7分、5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五)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 学生助理班主任、学生处助理正副负责人、校宿舍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团委委员及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社联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学院分团委副书记和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心理健康促进会正副主任加15分。
2.学院分团委正副部长及委员、学生分会正副部长及委员、学院分心理健康促进会正副主任、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正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委员、广播站正副站长、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校报和各院系报主编、副主编、被各院系聘用的助理加12分。
3.校团委和学生会干部、班长及班团支书、学校与各院系宿管组成员、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和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各学院报、各院系刊编辑、记者加10分。
4. 班委、团支委、义务服务小组成员、带宿舍的学生干部(经学生处备案)、心理朋辈咨询员、舍长加6分。
5. 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2分。
6. 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总数的50%计算。
(六)能力奖励测评分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原始奖励分÷班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5
第六章 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院、年级和班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支部、分团委和学生分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部署学院素质测评工作;
2. 对各年级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 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4. 审定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包括登记表格和电脑软件)和评优材料。
(二)班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评出本班同学品德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的基本分。
2. 审核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3. 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学习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学习小组全体同学在听取个人汇报以及班级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以无记名的方式,分别评出品德表现基本分、文体表现基本分和能力表现基本分,并计算出平均分。
(三)审核。班组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四)公示。学院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向学院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示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向班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学院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学院复核批准,予以更正。自第一次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以内,学院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五)审批与备案。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素质测评机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章 测评罚则
第二十四条 测评罚则:
(一)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素质测评总分中扣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素质测评总分中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办法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各个单位制定的细则或规定必须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