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修订)
为了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探索应用型本科的办学模式和教学规律,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成果的含义及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教学成果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的成果:更新教学内容,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素质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建设;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实习基地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的成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及专业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4、其他经认定为教学成果的项目。
二、申报优秀教学成果的条件
1、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等某一方面取得一定成就,并对提高教学质量、体现特色、促进应用型本科教育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2、申报的项目必须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教育教学思想及其实现手段、方法等方面有较显著的优化;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学院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显著的实效,并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申报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具有较高水平、公开发表的反映该项成果的总结报告、论文、专著和教材等。
5、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教师及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
三、申报评审办法
1、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每2年评选一次。
2、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的负责人填写《广东理工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附上该成果的总结报告和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的论文、以及专著、教材等其他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3、单位负责人在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申报参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从中确定拟推荐的项目。
5、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获奖的项目,由教务处予以公示。对教学成果的权属或其获奖资格有异议的,应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并署真实姓名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对有异议的项目认真核实,并将复核情况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决定。
6、对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由学院发布公文,予以公布。
四、奖励等级及其他有关规定
1、优秀教学成果奖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奖项的名额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2、对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由学院发文通报表彰、向获奖项目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对参与获奖项目的个人,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的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3、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经举报核实后,撤消奖励,收回奖金,并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