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我院的教材建设工作,学校特设教材建设经费,每年进行一次教材建设立项工作。为保证立项教材编写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我院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反映我院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学校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指以我院教师为主的编著或翻译的用于我院教学的文字教材。
第四条 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为学校教材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全院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材研究,组织教材评估、评优,并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推优;审定并向出版部门推荐教材出版;审查、监督教材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材建设经费项目的日常管理、教材建设相关数据的统计以及各类报表的编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教材立项的重点是:以统编教材为主;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体现学院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学校将根据情况确定每次立项的重点。
第七条 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学院教学实践的需要,通过调研确定年度资助重点。
第八条 教材建设立项由教师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理工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
第九条 各院系部应针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评审要本着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各院系部的评审意见,对申报教材建设立项进行最终答辩评审,公布最后确定每年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并上网公布,但该项目也需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施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认真展开对立项项目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立项项目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立项教材的编写进度等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凡学院教材立项项目,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各院系部和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立项教材初稿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上交书稿、盲审并进行鉴定评审,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期结项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教材建设经费分为评审鉴定费和奖励费两个部分,实行事后奖励制度。初稿完成后经校内外专家鉴定评审被认为可以使用,除去项目评审鉴定费之外,该立项经费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奖励经费拨给各项目负责人;如在评审鉴定中被认为达不到出版要求且无修改价值者,项目剩余经费将不再拨付给项目负责人;在评审鉴定中被认为修改后可以使用,必须进行修改,在修改后再申请复审,复审中被认为符合出版要求者,除去两次评审鉴定费之外的该立项剩余经费作为奖励经费划拨给各项目负责人,仍然达不到要求者,停拨该项目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教材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支出教材编写所需要的资料费、印刷费、调研费、评审费、奖励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出版自编教材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自编的教材、辅导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的出版编审。
第二十条 出版编审自编教材的原则
1、编审教材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的基本规律。教材没有政治性错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规定,不泄露国家机密。
2、自编教材的出版应由主编提出申请,教材使用院系部同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交教务处备案。
3、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贯彻“够用为度,少而精”的原则,要认真精选内容,做到主次分明,详略得当。
4、编审教材应以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涵盖本学科所必须获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5、应遵循“高质量、有特色”的指导思想,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课程的特点和需要,适当介绍拓宽知识,以利于学生开阔眼界,增长知识。
6、鼓励慕课、网络课程等新型教学方式的教材出版。
7、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责任制。主编应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主编除自己参加部分编写外,还应对全书负责统稿修改。
第二十一条 教材的付印
1、经过审批的自编教材(讲义)原则上由教材供应商承印、发放和结算,也可委托学校文印室承印,印刷费由使用班级学生承担,参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任何教师不得自行向学生推荐自编教材或其他教辅资料。
2、自编教材(讲义)的定价由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价格审查委员会审核。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定价原则上为印刷费成本价。
3、送交印刷的书稿必须做到正文、前言、目录、封面式样、图表要齐全;稿面清洁、字迹清楚、插图符合制版要求;定稿,校对时不得修改清样。达不到上述要求,可退稿。
4、教材清样的校对由编写人负责。
5、当学期使用的自编教材必须于开学前全部准备好。凡试用一届及以上,质量较高,反映较好的自编教材,经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可由学校推荐给出版社公开出版。
6、自编教材公开出版后,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发给编者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材建设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