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评课规定
为掌握教学工作情况,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结合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1、基本要求。学校党政领导、学校教务处负责人、专兼职教学督导人员、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等人员,应当深入课堂或实验一线听课评课。
校级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不少于2次;教务处主要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专职教学督导不少于10次,兼职教学督导不少于4次;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其他领导不少于2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公开课不少于2次。
2、工作方式。深入课堂和实践教学场所听课、查询;检查和参与基层教学研究活动;参加期末统考课程的巡视;参加日常教学检查和专题教学检查。
3、工作要求。听课以随机安排为主,也可组织或参与重点课、观摩课等;听课后,相关人员应与主讲教师进行交流,肯定成绩,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并按照课程评估体系(分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填写相应听课记录表;每次听课一般为1学时,听课次数以听课记录为依据统计;检查基层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情况,了解基层教学人员的教学研究情况和问题,监督和促进教学研究,并进行情况反馈;深入考试现场,检查全校考试情况;参与学校组织的本科教学综合评估,分析和掌握教学单位的总体情况;听课记录表、反馈意见等相关资料由教务处教务科收集,作为教学管理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