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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外出调研、交流、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7    访问次数:    来源:   作者:user006

为了推动教师对外交流,规范教师外出调研、交流、培训管理,按项目管理方式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本校教师(含实验教师)经院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行业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通知的各类学习培训会议。

2.经教务处同意,各教学单位因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外出开展调研、交流与培训活动。

3.经批准各教学单位可以派教师参加各类专业学术团体组织的交流活动。

4.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支持本科层次的专业性、学术性活动。

5.教师外出调研、交流、培训相关费用,从教务处专项经费支出。

二、执行程序

1.申请或派出的审核。无论何种形式活动,均需教师本人意愿和院系部同意两个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教务处审核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前条所述原则。

2.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或院系部应当出示相关会议通知,或提出派出教师外出调研、交流的论证材料。重点是参加活动的必要性及对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对教师提高的作用。同时明确参加人数、时间与经费预算。

3.审核。填写《广东理工学院教师调研交流培训项目申报表》,项目经院(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科登记,教务处审核后,交教务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三、后续工作

1.调课。外出交流学习培训期间需提前做好调课安排。

2.情况反馈。凡由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应及时反馈学习和培训的信息,将学习交流培训情况要点(一般不少于1000字)、相关文件(如培训证书复印件、交流培训申报表等)交教务处存档。必要时应承担对内培训责任,并将相关资料共享交流。

3.经费报销。提交存档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由教务处办理报销事宜。

四、注意事项

1.外出教师应当注意安全和文明行为,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2.外出学习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笔记,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

3.学习交流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延长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不按时返回,按旷工处理。